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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四川警察学院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四川警察学院公安类本科专业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公安类专科专业录取安排在专科提前批。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续批次的录取。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为合格,且分数达到本批次控制线的考生中,根据四川警察学院确定的调档比例(120%以内),按文、理科和男、女生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学校审档合格后,按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
第十六条 四川警察学院本科预科招生包括藏(彝)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和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均为合格的藏(彝)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考生中,按文、理科和男、女生招生计划数以100%的比例向学校投档。少数民族本科预科考生的投档只分文、理科招生计划投档。
第十七条 四川警察学院法学专业招生录取,按生源地本科第二批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四川警察学院在进行录取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根据综合素质、高中在校表现、身体素质等择优录取考生。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配,则由学校进行调配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四川警察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考生可在学校官网上查询录取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四川警察学院所有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校徽、校训

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186号
邮编:646000
电话:(0830)319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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