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
第十六条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甘肃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对考生的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二十条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成绩优先,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者,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分配。
第二十二条录取结果将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院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