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填报志愿统一录取,凡达到本省专科(高职)录取分数线并填报志愿的考生,我校按照国家高考录取原则,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尊重考生志愿。考生一经录取,凭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
第九条 调档比例按各省招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考生的单科成绩均不作限定。
第十一条 我校对生源地各项加分(降分)政策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我校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三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新生逾期不报到的,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结束后,考生可登陆各省招办或我校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