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国家在学院设立的奖助学金有:
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德智体全面发展、出类拔萃的优秀学生,奖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面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一档每年3500元/人、二档每年2500元/人。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政府在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有:海南省优秀贫困生奖学金,面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金40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