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院校录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将同一轮“平行投档”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20%。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六条 专业录取:专业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中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部门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可登陆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网络或各地市县招生办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