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到生源地县、市教育局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入校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对新生开设“绿色通道”。学生入学后可享受资助项目: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