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由生源所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我院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和时间安排开展高招工作。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
1.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录取原则择优选拔新生。
2. 我校录取新生按照远程网上录取的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3. 对进档考生,学校将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按照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分配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依次考虑所报其他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可调剂到其他专业,不同意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4. 对于相同分数的考生,在其他条件均符合录取标准的条件下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分数高低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 退档原则:按照高招体检标准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