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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合格要求。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五条 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院可录取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2.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3.普通专科成绩总分相同时,理科考生优先录取数学、理综、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综、数学分数高的考生;4.三校生成绩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政治理论分数高的考生;5.志愿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6.进校后学生有一次更换同科类专业的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统一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在我院网站查询。

校徽、校训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新疆博乐市塞里木湖路14号
邮编: 833400
电话: (0909) 2327731 2327980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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