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我院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标准:学费为 7800 元/生/年;
2.住宿费:1200 元/人/年(带独立卫生间、空调、橱柜、阳台、暖气等为6人间);
3.退役军人,执行国家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4.其他:根据我国海事主管机关的规定和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条件以及学生本人就业的需要,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的学生须参加海船船员专项培训及考证,所需费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8]98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