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统一组织,择优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的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后招生计划仍有空余时,对缺额专业及其计划进行征求志愿。
第八条 普通类考生录取办法
1.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要求
我校兼招类专业对历史和物理均可作选测科目;另一门选测科目不作要求。
2.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要求
普通高中毕业生的学业水平必修科目成绩均需达到合格(或C级以上等级)。
3.对考生综合素质的要求
道德品质、公民素质、交流与合作合格;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无D级,单项达到A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录取办法
文理科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当总分相同时,则按辅助分从高到低再次排序;如仍相同,则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录取。
第九条 艺术、体育类录取办法
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按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总分相同则按文化分从高到低优先录取,当文化总分相同时,则按照辅助分从高到低再次排序。
艺术、体育类考生兼报普通类录取办法按照普通类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第十一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