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贷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有资助中心,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校级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