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据各省志愿填报和投档规则,接受省考试院(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投档。
第十四条 调档比例: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学院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专业志愿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直至专业计划录满为止;若专业计划未录满,则根据省考试院投档,进行第二次或第三次录取。
第十六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通过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学院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根据考生报名时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退费及奖助学金情况
第十九条 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如有变动,届时按山东省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高度重视学生奖助学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奖助学金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等资助文件要求,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或资助;根据学院助学金评定办法,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助学金;根据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发放综合奖学金,对高考成绩优秀的新生发放入学奖学金,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奖励比例为20% ,新生入学奖学金按照入学当年高考成绩排名奖励前三名同学;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岗,从多方面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