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助、贷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家庭贫困学生可以申请不同等额的学费奖助。
第十三条 评选条件
学生在校期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各科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即可申请评选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评审的程序:个人申请、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贫困证明,班级评议、院部评定、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审核,报教育厅批准。
第十四条 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5000元/人;
3、国家助学金分为一档每学年4400元/人,二档每学年3300元/人,三档每学年2200元/人,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家庭贫困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可凭入学通知书或在校生证明,可在学生生源地办理无息贷款(在校期间),每学年每人最高不超过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