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认可政策
1、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2、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和经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允许的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
3、区内专业课统考未开设的专业(戏剧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我校承认考生在其他学校相关专业的成绩。
第十四条 限制条件
1、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不限语种。
2、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
3、报考导游、服装表演专业的考生必须五官端正、身体匀称、无明显疤痕,男生身高不低于175CM,女生不低于165CM。
第十五条 投档程序
1、艺术类专业录取是在文化课和专业课统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理科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在录取过程中,如生源省招办对录取办法有具体要求,则按生源省招办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为了加强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网站、新闻媒体等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招生
信息“十公开”,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