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1)学院内助学制度:为贫困学生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 (2)学院内奖学金制度:对于在学院学习期间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学院每学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评定'优秀学生'。学院内设'优秀毕业生',对优秀的学生按等级颁发相应的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