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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按照“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分配录取专业。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同分数的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各专业录取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考生文化分、专业分须达到河南省专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艺术设计专业按文化分50%与专业分50%之和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分数相等时,按专业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分如仍相同,则按考生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由高到低录取。

音乐表演专业、舞蹈表演专业按专业主科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分数相等时,按专业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专业分如仍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由高到低录取。

体育教育专业按文化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分数相等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具有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的专科学生,学习期满符合学校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校徽、校训

联系方式

地址:郑州市市民新村北街9号
电话:0371-6622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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