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录取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考生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所有专业男女不限,文理兼收。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办法:在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录取规则下进行录取。如录取规则发生变化,我校执行省录取规则;如未发生改变,继续使用省统考成绩,文化、专业分数上线后,按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考试院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所交学费不予退还,并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