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学院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普通专业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摄影摄像技术专业6500元/年,住宿费1080元/年,分年度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