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学费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关于重新明确高职院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8〕6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校企合作各专业学费,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等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799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2020年度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收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备案的标准收取学费。
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收费执行上级最新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
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按照山东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规定的标准分级收费,标准为600-1100元/生/年不等。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费规定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