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十七条 各专业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局及教育厅的规定标准收费:
1.普通专科专业学费:7500元/年·生。
2.住宿费:660元/年生(8人间)
3.学校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生于每学年报到注册时交纳,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自治区批复为准,按照标准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