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发改委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 (1)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春季高考、夏季高考(高职)招生专业中:音乐表演、服装与服饰设计、室内艺术设计、服装表演、美术、民族服装与服饰、动漫设计、人物形象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等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其它招生专业(校企合作专业除外)每生每学年4800元。 (2)艺术类每生每学年6000元。 (3)校企合作班专业学费,以2020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4)退役士兵类,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收费标准。如学费标准调整,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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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 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