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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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 “30个不得”等工作禁令,建立健全过程透明、程序公正、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录取工作机制。学院招生工作在考生德、智、体等方面综合考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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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办法,根据已公布的招生计划,按照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及投档比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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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 的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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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录取原则,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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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省夏季考试招生考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录取,即对所有进档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及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后续志愿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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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语语种设限: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及要求,招收考生的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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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院予以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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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男女比例设限:定向培养士官招生只录取夏季高考考生,招生男女数按技术兵种确定的数量执行,详见省教育厅正式公布的招生计划。非定向培养士官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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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独招生、综合评价和艺术类等招生工作执行相应的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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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学院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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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