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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八条 建立学院分层负责、纪委全程监督、招生就业处具体实施的招生录取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二十一条 语种:语种不限(入校后统一开设英语课)。
第二十二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校企合作、订单培养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各专业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依次录取,不再进行专业调剂。
第二十五条 按报考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在该专业计划中已满,则该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考生在我院该专业计划中不满,则该专业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二十六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已记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山东省教育招生考生院网站查询、学院网站查询和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

校徽、校训

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济宁大道37号
邮编:272067
电话:0537-3617778、361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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