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在校品学兼优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家庭贫困学生可获得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及生源地助学贷款。此外,学校还建立了学生特困补助金和勤工助学基金制度。
第三十条 根据学院《新生自强奖学金评审办法》,当年录取的新生(单独招生、高考招生),成绩优异者最高可获得4000元/人的自强奖学金,具体要求详见《新生自强奖学金评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