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应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普通高职(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学费4500元/每生每年,住宿费800元/每生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