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收(退)费标准: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的标准;住宿费按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标准执行。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 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