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院为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金额最高分别为8000元/年、5000元/年、4000元/年(一等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二等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三等国家助学金)。每年校级奖学金100万,学院总奖、助学金达1300万元左右,奖助面达在校生30%左右。
第十五条 对于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计划进度,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贫困考生资助项目和专业特别助学金等措施予以帮助。学院倡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通过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