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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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政策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规定,按考生投档分数线、专业志愿顺序分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如投档分相同理科依次参考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成绩分专业录取;文科依次参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成绩分专业录取;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相关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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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再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分专业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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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对于学校没有安排相关专业测试的省(市、自治区),承认生源省(市、自治区)统考专业成绩,考生文化成绩过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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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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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校对男女生录取无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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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美术设计类、编导类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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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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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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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高职单独招生的录取原则,按江西省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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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有权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