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生困难补助等多种奖助学项目。奖助学政策经评定,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档4400元/人·年,二档3300元/人·年,三档2200元/人·年),国家助学贷款8000元/人·年,办理程序依据《高等学院学生资助政策》执行。学校还设立了勤工助学、应征入伍学费补偿代偿等各种助学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