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活补贴、减免学费、职业技能竞赛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奖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七条 学院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相应标准发放报酬。
第十八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在校生(含新生)实行学费减免,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