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省教育厅最终批复的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高职专科的录取分数,应在各相关省(市、区)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对进档的考生按考试科目总分计算录取分。认可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政策加分,录取时按各省(市、区)招生办的照顾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所有进档考生遵循分数、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高考成绩及填报志愿顺序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的原则进行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和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按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四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加分考生。
第十五条 特殊类专业考生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六条 招生专业体检要求:执行国家制定的体检标准。学院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符合体检要求的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