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奖、助、贷、补、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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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项奖励与资助只适用于参加普通高等学院统一考试录取的考生,并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最新颁布的标准执行,平均每年约有40%的在校学生能获得奖励及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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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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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国家奖学金者,奖励8000元/年;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奖励5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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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省政府奖学金者,奖励6000元/年;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者,奖励4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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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奖学金奖励比例占在院生数15%,一等奖2000元/年,二等奖1000元/年,三等奖5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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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校国土励志奖学金,500元/年。资助名额为在校生人数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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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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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助学金:经审核,符合条件者,一等3800元/年·生,二等2800元/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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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被我校录取,并经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各州市已搬迁安置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考生,三年制大专学生可享受8000元/年的补助,补助3年;五年制大专学生按中专补助标准补助前3年,5000元/年(国家已免学费的,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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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本人及家长到学生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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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时生活补助:与全省普通高校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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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勤工助学:我院根据贫困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院内勤工助学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