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奖学金等多种类别的奖学金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和社会赞助奖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