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录取规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招生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平行志愿一般为105%以内)。
3、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4、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且无志愿分数级差。
5、对于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位次分)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6、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艺术类各专业统一认定各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
(2)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文化考试成绩及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专科录取控制线的进档考生,将依据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四川省编导类专业将依据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同专业成绩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其中四川省编导类专业文化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