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程序
第七条 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清录取。
第八条 录取原则
录取和安排专业以投档成绩为准。如投档考生按录取原则专业志愿无法满足,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投档分数达到调剂要求),我院将考生志愿调剂到未满专业,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学院将做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定执行。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考我院所有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