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教〔2007〕78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关于落实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工作的通知》(内助学中心〔2019〕23号)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学院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资助范围:经班级、系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生活无法正常进行的学生、孤残学生。
第十八条 资助程序:个人申请、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系部审核、学院审批、公示、助学金发放。
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助困申请表》,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提交家庭经济情况书面承诺材料。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班级根据个人申请、家庭经济情况书面承诺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认定评议,将认定评议结果由小组组长签字后报所在系部审核。
系部审核: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结果进行审核,报学院学生工作部。
学院审批:学生工作部上报学院审批。
公示:学生工作部将审批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助学金发放:所获助学金用于缴纳学费的,直接转入学院学费收缴账户;所获助学金用于临时性生活补贴的,存入学生银行卡或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