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学生实行国家、学院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每生每年8000元,学院奖学金分别为1000元、600元、400元;品学兼优且家庭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别为4000元、3000元、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