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报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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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对象为参加秋季高考的普通文理科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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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除符合以上要求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者,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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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为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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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录取原则: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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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参照考生报考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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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院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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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投档;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若第一次投档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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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录取专业时,根据投挡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相近专业录取,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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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志愿和成绩相同的考生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及学科竞赛、科技发明创造、文体比赛获奖等因素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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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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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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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凡报考学院的考生,符合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降分)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的考生,学院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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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学院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考生亦可在学院网站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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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入学复查: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学籍,退回生源地。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院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