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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委会监督”的录取体制,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以各省考试部门规定为准) 。
第六条 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的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后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对缺额专业及其计划进行征求志愿。
第七条 普通类考生录取办法
1.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要求
我校专业类型为兼招专业类,即历史和物理均可作为选测科目;对另一门选测科目不作要求。
2.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要求
必测4合格,技术科目合格。
3.对考生综合素质的要求
道德品质、公民素质、交流与合作合格;
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无不合格,单项达到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录取办法
(1)江苏省:考生进档后学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和“分数清”的录取办法。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和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当投档分相同时,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或满足其专业志愿。当分数和等级都相同时,理科按数学成绩(含附加分)、文科按语文成绩(含附加分)、外语专业按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该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2)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进档后学校采用 “分数清”的录取办法。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和满足高分考生专业志愿。当分数相同时,理科按数学成绩(含附加分)、文科按语文成绩(含附加分)、外语专业按外语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该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八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录取办法
1.考生填报要求
7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不合格不超过3门。对考生综合素质的要求同普通类。
2.音乐、美术、体育类的专业成绩使用省统考分;录取原则是“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
3.美术考生录取办法
(1)江苏省: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的考生,按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分相同时,按专业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仍相同,则按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录取(见普通类)。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该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2)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的考生,按专业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分相同时,按文化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个别特殊省份按照其考试院要求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该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4.音乐类考生录取办法
(1)江苏省: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的考生,按专业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分相同时,按文化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仍相同,则按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录取(见普通类)。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该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2)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的考生,按专业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分相同时,按文化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个别特殊省份按照其考试院要求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该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5.体育类考生录取办法
(1)江苏省: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的考生,按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分数之和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仍相同,按专业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如仍相同,则按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录取(见普通类)。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该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2)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文化分、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的考生,按专业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分相同时,按文化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个别特殊省份按照其考试院要求录取)。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该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九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兼报普通类考生录取办法
艺术、体育类考生兼报普通类按照普通类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第十一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可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提出申请、考试,转入其它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培养费、住宿费以及书籍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学校介绍、专业介绍、奖助贷困补政策等详细情况见我校网上公布的信息。
第十六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校徽、校训

联系方式

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圣湖路28号
邮编:222006
电话:0518-85817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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