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操作按国家和银行的规定执行。
2.设立国家级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
3.设立一系列社会资助的奖助学金。包括江门市政协扶困助学金、五邑慈善会奖学金、香港台山商会助学金、江门市潮资企业联谊会奖学金、有名氏励志奖学金等,最高额度为5500元/人学年。
4.学校设立奖学金,最高额度2000元/人学年。
5.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
(1)优秀新生技能奖学金
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赛一等奖的新生可获优秀新生技能一等奖学金3万元;
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赛二、三等奖的新生可获得优秀新生技能二等奖学金2万元;
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赛一等奖的新生可获得优秀新生技能三等奖学金1万元。
(2)优秀新生学业奖学金。2000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