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我校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