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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长江职业学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省(市)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依次由高到低,按专业志愿录取。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各专业不设定男女比例。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校徽、校训

联系方式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18号
邮编:430074
电话:027-8717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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