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奖、助、贷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奖学金、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
国家助学金:分特困和一般贫困两档执行,特困3800元/学年、一般贫困2800元/学年;
学校奖学金:600元~2000元/学年。
各类奖、助学金评定标准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学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
第十九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