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录取原则:遵循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1.提档比例:依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比例提档。
2.在山东、浙江、北京等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录取时,学校各专业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和高考总成绩,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进档考生依次录取,不再进行专业调剂;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对于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进行录取,即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够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并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予以退档。专业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3.高考附加分:依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执行。
4.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录取通知书等。
5.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