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照顾政策加分之和总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分数线划定:依据招生计划、按照考生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照顾政策加分之和总成绩与择优录取的原则划定专业录取分数线。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对上线考生,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缺额部分顺延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照顾政策
(1)高中阶段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10分录取,二级及以上者加20分录取;
(2)如考生学业水平考试一门科目等级为A,加10分录取;二门及以上为A, 加20分录取;
(3)加分政策为累计加分,但累计最高不超过40分,分数记入专业技能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在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